近日小编获悉,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依据相关运行规章,民航局飞标司发布《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并公开征集意见。
据悉,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及CCAR-135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要注意的是,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空中游览,无论距离远近均适用于CCAR-91部;除此之外,使用其他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如距离在40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同一起降点完成,适用于CCAR-91部,这是基于气象尺度的考虑;超过这一距离的空中游览,则适用于CCAR-135部,对人员资历(经历和仪表能力)和航空器(仪表设备)要求均有一定的提高。使用飞艇进行空中游览尚不多见,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局方将根据需要进行有关研究,另行编制指导文件。
另悉,该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
以下为节选《空中游览》咨询通告的重要内容:
(1)是否是出于个人意愿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空中游览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或地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空中游览飞行是作为旅行团观光内容的一部分;
(6)是否因为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导致取消游览飞行;
(7)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a)在起飞前,机长应确保每位乘客已获悉下列安全简介内容:
(1)固定和解开安全带的程序;
(2)禁止吸烟;
(3)不得在飞行期间抛撒物体;
(4)打开出口和离开航空器的程序;
(5)灭火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b)对于超越海岸线的水面上航段飞行,机长对乘客的安全简介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上迫降的程序;
(2)救生衣的使用;
(3)在发生水上迫降时,紧急出口的位置以及从航空器上撤离的程序。
(c)以上安全简介的内容可以通过视频或图片的形式告知乘客,机长应确认所有乘客已理解相关内容。
(a)除了本款(b)或(c)条外,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机长在远离海岸线的水面上飞行时,在起飞前或飞行中应确保每位乘员身穿救生衣直至飞离水面上空。
(b)在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机长在超越海岸线水面上飞行时,乘客可以不穿着救生衣,但应确保救生衣随时可用,并便于每位乘客使用:
(1)航空器上配有漂浮装置;
(2)当在水面上飞行时,航空器到海岸线的距离在在其无功率滑翔距离以内;
(3)多发航空器在其关键发动机失效时,按照飞机或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在特定重量下,该航空器可以在当地海拔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上,以至少每分钟50英尺的垂直速度爬升,如适用。
(c)如果仅在起飞或着陆阶段涉及跨水运行则不需要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1.1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符合不同的运行规章对于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不同要求。对于载客10人(含)以上的空中游览,还应遵守下列条件:
(a)对于热气球,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热气球机长经历;
(b)对于其他机型,驾驶员应具有至少100小时本机型机长经历。
1.2驾驶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a)空中游览运营人应根据第5.2条要求的安全简介内容对驾驶员进行培训;
(b)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了解乘客所要游览的区域或地点,并能进行讲解;
(c)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对驾驶员每年进行应急撤离训练,并由运营人进行记录和考核。
2.1航空器运营人须在飞行前告知空中游览乘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本规则第5.2条的乘客安全简介;
(b)对于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严重平衡器官功能异常等不适合空中飞行的疾病,以及受酒精、药物影响的乘客不得进行空中游览;
(c)乘客的登机、离机应遵照空中游览运营人工作人员的引导;
(d)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不得擅自触碰航空器的操纵系统或其他设备开关;
(e)航空器运营人认为应告知乘客的其他事宜;
(f)乘客登机前须向运营人提供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
(g)提供体重信息(如需要)。
2.2乘客登机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为了简化安检手续,乘客登机时不得携带任何行李;
(b)乘客不得携带任何运营人认为可能干扰运行安全的设备,运营人负责对乘客携带的个人物品进行检查。
1.1航空器的要求
符合CCAR-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要求的持有标准适航证的飞机。不建议使用符合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要求的飞机实施空中游览飞行。
1.2性能计划
在从事空中游览前,机长应完成性能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准确度,在飞行时遵守性能计划。应依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该架航空器信息,同时考虑到飞行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性能计划,以确定:
(1)在短窄跑道最大起降重量和重心的限制;
(2)最大有效载荷起飞越障速度及襟翼的限制;
(3)重量、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组合,该高度/速度信息符合飞行手册相关限制;
(4)阵风过大对载重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5)正常越障和正常爬升的限制及要求。
2.1航空器的要求
符合C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或CCAR-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求的持有标准适航证的直升机。
2.2性能计划
(a)在从事空中游览前,机长应完成性能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准确度,在飞行时遵守性能计划。应依据直升机飞行手册中该架航空器信息,同时考虑到飞行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性能计划,应以确定:
(1)有地面效应悬停时最大重量和重心(CG)的限制;
(2)无地面效应悬停时最大重量和重心(CG)的限制;
(3)重量、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组合,该组合应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高度-速度图表的限制要求;
(4)风的影响;
(5)正常越障和正常爬升的限制及要求。
(b)除了以起飞或着陆为目的进入悬停和从悬停中改出,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或基于必要的飞行安全考虑,机长应制定合理的计划,并操纵直升机避免触发提示、警告和避免进入高度-速度限制图表中应规避的区域。
2.3直升机水上漂浮装置
(a)在下列情况下,用于空中游览的直升机在远离海岸线的水面上飞行时,应配备固定的漂浮物(浮板)或充气漂浮系统,用以确保紧急情况下水上迫降的安全:
(1)单发直升机;
(2)多发直升机在关键发动机失效时,按照其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在特定重量下,航空器无法在当地海拔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上,以至少每分钟50英尺垂直速度爬升。
(b)安装充气漂浮系统的直升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主飞行控制系统中安装一个漂浮系统的激活开关;
(2)直升机涉及跨水运行且最大飞行速度不得超过直升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安装漂浮系统后的最大飞行速度。
(c)满足以下运行条件的直升机无需安装充气漂浮系统:
(1)仅在起飞、着陆时飞越水面;
(2)直升机至海岸线的距离在其无功率滑行距离范围内,且飞行过程中每位乘客都已身穿救生衣直至飞离水面上空。
持有符合《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部)规定的标准适航证的气球可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除非自转旋翼机的适航证上标明可用于空中游览,否则不得进行空中游览飞行。
(a)初级飞机;
(b)滑翔机;
(c)仅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建议在实施空中游览运行的航空器上安装机载或便携式监视追踪设备。
1.1适用范围适用于可以起降飞机的一般国际运输机场、一般国内运输机场、以及一类、二类、三类通用机场。
不建议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实施空中游览飞行。
1.2一般要求
(a)用于飞机起降的每一个机场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降地带,可以允许运行中的航空器在下列条件下,以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进行正常起飞和着陆(以下条件用于计算跑道或起降地点的物理条件,而不是空中游览的起飞降落标准):
(1)风速不大于2米/秒;
(2)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
(3)如适用,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方法使用动力装置、起落架和襟翼;
(4)起飞时无需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方法,就能在起飞过程中从离地平稳地过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飞飞行航迹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b)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识别的风向指示器。
(c)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d)一般情况下无需为通用机场制定目视飞行程序。
2.1适用范围
适用于直升机起降或地面活动的直升机场。
2.2一般要求
直升机场建设标准参见《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
水上起降的区域,应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要求。航空器降落在远离岸边的水面期间,如无乘客登机和离机,可视为空中游览的一部分。
在空中游览飞行中,直升机和自由气球可以选择野外场地实施起降,但由于野外选址进行飞行的运行环境复杂,应须满足如下要求:
(a)获取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及盛行风向风速等相关信息;
(b)实施空中游览时需配备对空电台,用于地面指挥人员与机组的通信联络。其它航空器通常不在野外实施空中游览,但局方在考虑其安全性可被接受时,可以批准特定情况下的空中游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相关标准见附件一。
6.1主运行基地的起降场地
对于主运行基地的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应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应满足本通告第8条的相关要求,及其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的要求。
6.2其他起降场地
对于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其他起降场地,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根据运营人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批准,并将该起降场地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而无需现场验证:
(a)起降场地名称、坐标和机场四字代码(如适用);
(b)运营人自我验证该起降场地是否满足本通告第8条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c)计划实施空中游览的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满足CCAR-91部第91.119条飞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说明材料。
6.3特殊审定要求
对于在申请时提供不实材料或运行时发生有意违规的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可以视情对齐所有运行场地实施现场验证。
在自然保护区运行除了常规需要考虑的运行安全问题以外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a)在自然保护区上空运行应设定最低运行高度,尽量减小噪音对保护区内动物的影响;
(b)不得因空中游览而对自然保护区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
在城市及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空中游览一旦发生特情,将会造成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人口稠密区的空中游览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所运行直升机应为双发(含)以上并且达到直升机I级性能(见附件二);
(b)人口稠密区对噪音非常敏感,要尽量选择对下方人员影响最小的线路,高度不得低于300米(1000英尺),应符合环境主管部门关于运行区域的噪音限制要求。同时尽量避开公共休息时间,避免产生公共关系问题。